第六十八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以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