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以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0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