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已修改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实施。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0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