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第五章 文化传承与保护第六十条已修改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文化遗产历史、文化价值研究和宣传推介,加强文化遗产保护教育,增强文化遗产保护意识。鼓励单位和个人从事文化遗产保护科学研究,逐步提高文化遗产保护水平。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0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