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第三章 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第三十七条已修改赤水河流域逐步实行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转让制度。排污单位通过清洁生产和污染治理等措施削减依法核定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指标的,由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适当奖励。赤水河流域排污权有偿使用和转让的具体方案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财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0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