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第三章 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第三十五条已修改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本省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得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禁止无证排污。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0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