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赤水河流域主要水污染物实行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确定赤水河河段的主要水污染物控制总量,应当符合该河段的水质控制目标要求。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将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水污染物排放超出总量控制指标的市、县限期削减污染物排放量。逾期仍未达到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不得新建、扩建向流域内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