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第三章 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第二十八条已修改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引导流域内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等产业的生产者发展循环经济,实行资源综合利用。从事规模化畜禽养殖和农产品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污染水环境。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0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