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第三章 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第二十五条已修改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污水、垃圾的无害化、资源化处理等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制定工作计划并纳入流域保护目标责任制。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经营污水、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等环境保护项目。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0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