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赤水河流域保护综合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以及区域保护综合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等相协调。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