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已修改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赤水河流域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流域保护知识,增强公众流域保护意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赤水河流域的义务,有权依法检举和制止污染、破坏流域生态环境的行为。成绩突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表彰或者奖励。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0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