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废止

县(市、区)、乡(镇)仲裁委员会应在接到仲裁申请的二十日内作出仲裁决定。

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决定书,当事人应当履行。当事人一方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