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废止

仲裁人员,如果认为办理本案不适宜,应当自行申请回避;当事人发现仲裁庭成员与本案有关联,有权用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仲裁人员回避的决定,由仲裁机构作出。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