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已废止合同纠纷案件由纠纷发生所在地的乡(镇)仲裁委员会仲裁,也可以到县(市、区)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委员会办理合同纠纷案件,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进行。对一些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合同纠纷,可由仲裁员一人主持调解和仲裁。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