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生产加工酒类的企业,委托生产期限不得超过被委托企业的酒类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生产白酒的,应当到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委托加工其他酒类产品的,委托双方应当分别到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委托加工的酒类标签上应当标注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