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酒类生产流通管理条例/第二章 生产管理第八条已废止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生产加工酒类的企业,委托生产期限不得超过被委托企业的酒类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生产白酒的,应当到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委托加工其他酒类产品的,委托双方应当分别到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委托加工的酒类标签上应当标注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