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酒类生产流通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责令停止销售,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