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酒类生产流通管理条例/Chapter 5 法律责任Article 37Repealed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责令停止销售,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36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