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销售,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