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酒类生产流通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酒类商标、专利、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的保护,依法查处侵犯酒类企业知识产权行为,保护酒类企业合法权益。鼓励酒类生产、流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自愿基础上成立行业组织,酒类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制度,发挥咨询、服务作用。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