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酒类生产流通管理条例/第三章 流通管理第二十二条已废止酒类销售者采购酒类时,应当查验供货方的营业执照、销售许可证、酒类经销授权文书、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并索取有关证件的复印件。进口酒类应当查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卫生证书,并索取其复印件。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