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景区土地和建筑物的使用与管理,应当遵循生态优先、保护为主、合理利用、体现公益的原则。

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景区土地和建筑物管理的各项制度,并向社会公开。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