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置的景区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负责景区土地和建筑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景区土地和建筑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