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三十八条有效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因工程建设需要可以在用地红线范围内修建临时工棚、围墙或者其他临时建(构)筑物。临时建(构)筑物应当设置明显标识,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临时建筑物不得超过两层,总高度不得超过七米,不得开发地下空间。因特殊情况需在局部地段临时修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