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三十四条有效建设工程实行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告制度。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对拟批准的内容进行批前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对外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等内容,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保持公告牌及其内容的完整。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