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十二条有效市、县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各类专业规划,征求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