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十一条有效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研究处理并提出书面报告。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镇人民政府应当对代表的审议意见进行研究处理,并反馈处理情况。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