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中小企业工作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促进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逐步健全和完善中小企业信息网,为中小企业提供全面、快捷的信息服务。

县级以上中小企业工作部门应当组织实施中小企业信息化推进工程,支持中小企业建立网站,增强市场开拓能力。

社会服务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