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第三十二条已修改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创立企业品牌。对获得国家名牌产品、驰名商标、名牌出口商品、免检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企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7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