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第二十条已修改失业人员、残疾人员、大中专毕业生、退役军人等创办中小企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创造条件,进行创业辅导和培训,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