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第十六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企业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城乡建设规划,为创办中小企业提供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利用原有存量建设用地和闲置厂房等,改造建设创业基地,为创业人员和中小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所。中小企业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设立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以依法取得的非农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中小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