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中小企业工作部门应当组织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推动建立担保机构的准入制度、信用评估和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对信用担保机构的监管。

鼓励民间资本和境外资本投资设立担保机构和企业间互助性担保机构。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