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有效供电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