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窃电。禁止胁迫、指使、协助他人窃电或者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禁止生产、销售专门用于窃电的装置。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