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和电力线路保护区设立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移动和破坏电力设施保护标志。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