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和电力线路保护区设立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移动和破坏电力设施保护标志。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