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擅自砍伐、移植风景区树木,或者占用风景区绿地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