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一)对民族民间文化发掘、收集、整理、抢救保护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民族民间文化研究发展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传承、传播民族民间文化成效显著的;

(四)将其个人收藏的珍贵民族民间文化原物或者载体捐献给国家的。

地方法规 ·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