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第三章 开发利用第二十八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具有地方民族文化特色的传统工艺品、服饰等文化产品的开发、生产和销售。鼓励单位和个人合理利用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资源,开发民族民间文化产品,发展民族特色风情旅游文化产业。地方法规 ·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