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牌匾应当同时使用规范汉字、彝文和傣文。

自治县提倡公民在重大节庆活动和节日期间穿戴少数民族服装,鼓励旅游文化服务行业人员在工作时间穿戴少数民族服装。

自治县公共传媒机构应当做好民族民间文化的宣传工作。

地方法规 ·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