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十七条有效自治县城镇和村庄建设应当注重民族民间文化的保护。重点集镇建设应当突出当地民族的文化风格,村庄规划和民居建设应当体现当地民族的文化特点。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奖补政策和措施,鼓励单位、村寨和个人在实施房屋建设时突出民族文化风格,支持村庄和个人保持特色民居和民族村寨的建筑风格。地方法规 ·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