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十六条有效自治县鼓励和支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本行政区域内具有保护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确定为本级文物保护点,并在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相关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