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财政、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水利、安监等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