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财政、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水利、安监等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