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第四十条有效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等活动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突发事件的,有关责任人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所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自治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