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等活动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突发事件的,有关责任人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所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自治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