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矿产品是指矿产资源经过开采或采选后,脱离自然赋存状态的产品。本条例所称矿山地质环境,是指因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所涉及的地层、构造、岩石、土壤、地质遗迹、地下水、地形地貌等要素的总体。矿山地质灾害,是指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的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裂缝、地面沉降和地面塌陷等地质现象。地方法规 ·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