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时,应当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并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及土地复垦等义务。

大中型矿山企业所涉及的采场、坑口、通风口、选冶厂、道路、排土场、尾矿库、办公及生活用地等,应当依法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勘查和开采小型及零星分散矿产资源的勘查作业区、采矿区、生产生活及附属设施用地,应当申请办理临时使用土地手续。

地方法规 ·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