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采矿权人取得采矿许可证后,除另有规定的期限外,资源储量规模为中型以上的应当在一年以内、小型和零星分散的应当在六个月以内,依法进行建设或者开采。逾期不进行建设和生产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失效;因不可抗力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自治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地方法规 ·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