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在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需要变更登记内容的,探矿权人应当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勘查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登记手续。不继续勘查的,依法办理探矿权注销手续。

探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或者注销登记手续,也不申请保留探矿权的,勘查许可证到期自行废止;继续勘查的,按无证勘查处理。

地方法规 ·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