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第十四条有效探矿权人应当在批准期限内,按照批准的探矿工程设计施工,不得超越范围探矿,不得以探矿为名,擅自进行生产性开采活动。探矿权人选冶实验所需的矿石总量应当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定。探矿权人在查明主要矿种的同时,应当对共生、伴生矿产资源进行综合勘查、评价,编写矿产资源勘查报告,提交有关部门评审备案,并将备案结果送自治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