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探矿权人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的,应当自取得勘查许可证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勘查许可证和地质勘查资格证书及委托协议书到自治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探矿权人在进入勘查作业二十日前,应当到自治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送交开工报告。除保密项目外,应当在勘查项目结束或者因故撤销勘查项目后三十日内向自治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送交勘查项目阶段或者最终成果报告。

地方法规 ·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