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第十一条有效自治县鼓励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企业向规模化、集约化发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市场准入、资源配置等方面给予优惠。矿山企业在自治县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或者兴办矿产品加工企业,应当处理好国家、自治县、企业和当地居民的利益关系,作出有利于自治县经济社会发展和当地居民生产生活的安排;矿山企业招收员工时,应当优先招收当地居民。地方法规 ·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