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地名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有效适应城乡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结合自治区实际,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发展改革、财政、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工商、质量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名工作。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