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和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查处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有关规定负责违法建设的具体查处工作。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